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622执235号之二

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正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正茂,周爱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2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建设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1465248-0。法定代表人陈新有,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杨正茂,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周爱凤,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申请执行人余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正茂、周爱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38724元,承担执行费480.86元。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7)赣0622执235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全明

审判员  马俊峰

审判员  宋海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