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05民初3020号
原告:张某1,女,2010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系原告张某1之父。
被告:张建慧,女,1967年6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于志广,男,出现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101号。
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建慧、于志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张某1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 判 员 郑爱村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朱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