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宋学,男,住赤峰市。代理人:陶文学,女,住赤峰市。
被执行人:郭万会,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王翠芬,女,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宋学与郭万会、王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瑞新
审判员 张春玉
审判员 吴景宏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