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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431号

范存应、罗韦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存应,罗韦成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431号被执行人范存应,又名范金鸽,男,1991年2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被执行人罗韦成,男,苗族,1994年10月14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水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元,交到本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范存应已履行其应缴纳的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罗韦成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罗韦成的银行存款账户,经查被执行人罗韦成无存款、无房产及债权,本院通过线下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罗韦成在幕××克村属于贫困户,但不属于减免罚金的对像,也无法联系,在村无任何财产。被执行人罗韦成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罗韦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黔0221执4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罗韦成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吴太洪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谢礼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卢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