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8执141号

李顺明、德州嘉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顺明,德州嘉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周玉廷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李顺明,男,汉族,1978年11月05日出生,住武城县。

被执行人:德州嘉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德城区文化路。

被执行人:周玉廷,男,汉族,1954年05月11日生,住德州市。本院在执行李顺明与德州嘉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周玉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8民初494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双栋

审 判 员  韩东刚

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亓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