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李顺明,男,汉族,1978年11月05日出生,住武城县。
被执行人:德州嘉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德城区文化路。
被执行人:周玉廷,男,汉族,1954年05月11日生,住德州市。本院在执行李顺明与德州嘉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周玉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8民初494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双栋
审 判 员 韩东刚
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亓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