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400号之一
申请人: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潘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平,女,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务部副部长,住辽宁省沈阳市。代理权限:代为诉讼,调解,变更诉讼请求,收集证据,财产保全。
委托代理人:于泽群,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务部职员,住吉林省通化市。代理权限:代为诉讼,调解,变更诉讼请求,收集证据,财产保全。
被
申请人:黄磊,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
申请人:李聪超,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
被
申请人:李勇,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省安康市。
原告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磊、李聪超、李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吉0502执保400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磊、刘聪超、李勇名下价值15,000.00元财产。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400号财产保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常永彬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盖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