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保125号申请人郑兴红,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申请人潘晓峰,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申请人戴王华,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
申请人郑兴红与被申请人潘晓峰、戴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兴红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潘晓峰、戴王华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郑兴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晓峰、戴王华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门淑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