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58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x,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丁金x,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刘幼x,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李建x与被执行人丁金x、刘幼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的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和兴
审判员 丁 斌
审判员 朱 建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景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