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6080号
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257号兴业大厦A-1902。
法定代表人:丁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先香,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先香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兰雪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吕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