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1283号
原告:三明市国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C幢1层67号。
法定代表人:李泽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翰斌,男,将乐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柒金,男,汉族,1962年5月29日,住将乐县。
原告三明市国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柒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三明市国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国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国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明市国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惠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傅菁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