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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188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与梁彬、关晓玲、褚朝旭、张清海、闫立萍、辉南县老梁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梁彬,关晓玲,褚朝旭,张清海,闫立萍,辉南县老梁米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88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建设大街3928号。

法定代表人:宋贵武,职位。

被告:梁彬,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通化市。

被告:关晓玲,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满族,职业,现住通化市。

被告:褚朝旭,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张清海,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辉南县。

被告:闫立萍,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辉南县老梁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辉南镇六道街。

法定代表人:梁彬。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与被告梁彬、关晓玲、褚朝旭、张清海、闫立萍、辉南县老梁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055元,减半收取计4027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单晓惠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范文博—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