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655号
原告:南某某,男,1959年8月2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
被告:刘某某,女,1956年4月2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
原告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南某某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南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秀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