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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1655号

原告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南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655号

原告:南某某,男,1959年8月2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

被告:刘某某,女,1956年4月2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

原告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南某某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南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秀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