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728行初8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镇巴县不动产登记局。原告孙某某认为被告镇巴县不动产登记局颁发的(2017)镇巴县不动产权第0000140号产权证登记错误请求撤销,并颁发正确的产权证,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不是法人机构,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行为未侵犯、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荣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罗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