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5208号
原告:斯道拉恩索正元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丰安大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宇德钧,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涛,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427号。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本院在审理原告斯道拉恩索正元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道拉恩索正元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248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田宝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