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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10510号

王立新、王立伟与周永冰、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立新,王立伟,周永冰,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0510号

原告:王立新,男,汉族,1966年9月8日出生,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王立伟,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周永冰,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吴伯江。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戴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新、王立伟诉被告周永冰、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新、王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7.7元,减半收取1588.85元,由原告王立新、王立伟承担。

审判员  刘春英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