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刑更597号

徐益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更597号罪犯徐益,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现在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泽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28436.93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上诉,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晋市法刑终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对其判决。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8月11日将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徐益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3次,考核积分382分,并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使用认定审批表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3次,考核积分382分,证实该事实的证据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使用认定审批表。

本院认为,罪犯徐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益减去余刑。(刑期从2014年4月5日起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梁宝成

审判员 陆智维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孙盛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