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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382-2号

原告南京圣维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圣维伦商贸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382-2号

申请人:南京圣维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戴秀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澍,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德宗,男,该公司职员,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

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南京圣维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圣维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48558.65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颜秀玮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