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9690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7号。
负责人:张成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兴,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秀伶,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秀伶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史龙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