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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恢27号

李奎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奎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恢27号

被执行人:李奎,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州区。本院执行李奎罚金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奎履行了给付义务。据此,本案执行到位款5000元,本案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马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