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恢27号
被执行人:李奎,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州区。本院执行李奎罚金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奎履行了给付义务。据此,本案执行到位款5000元,本案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马鸣 来源:百度搜索“”
李奎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恢27号
被执行人:李奎,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州区。本院执行李奎罚金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奎履行了给付义务。据此,本案执行到位款5000元,本案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马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