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5执107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诉、闫子宾、刘艳华、刘彦辉、朱桂华、张凤林、孙彦华、张洪伟、韩凤玲、高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闫子宾,刘艳华,刘彦辉,朱桂华,张洪伟,韩凤玲,张凤林,孙彦华,高文华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行长。被执行人闫子宾,男,1962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县糖坊镇文川村沈家屯。被执行人刘艳华,女,1962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县糖坊镇文川村沈家屯。被执行人刘彦辉,男,1972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县糖坊镇文川村沈家屯。被执行人朱桂华,女,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县糖坊镇文川村沈家屯。被执行人张洪伟,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县糖坊镇文川村沈家屯。被执行人韩凤玲,女,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县糖坊镇文川村沈家屯。被执行人张凤林,男,1958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县糖坊镇文川村沈家屯。被执行人孙彦华,女,1960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县糖坊镇文川村沈家屯。被执行人高文华,女,1958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县糖坊镇文川村沈家屯。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诉、闫子宾、刘艳华、刘彦辉、朱桂华、张凤林、孙彦华、张洪伟、韩凤玲、高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5民初4651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姚云河

审判员 刘春风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