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颜燕,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镇江市,现住镇江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街道平山村。
负责人:万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新,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颜燕因与被上诉人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燕于2017年9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颜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颜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上诉人颜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守斌
审 判 员 谢 铭
审 判 员 张玉宽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银亭
书 记 员 唐亚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