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821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任艳星。
被执行人:刘志强。
被执行人:刘志楠。关于申请执行人任艳星与被执行人刘志强、刘志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冀0821民初52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志强、刘志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任艳星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志强、刘志楠与申请执行人任艳星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的执行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执行人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可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524民事调解书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吕勇信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赵玉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