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58号之三移送部门: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永清,男,山西省吕梁市人。本院在执行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永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永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清正在服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公司情况、互联网银行、证券以及银行存款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王永清有车辆一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因未发现车辆下落,无法处置变现,同时现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现因本案执行期限将要届满,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受害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武
审判员 王乃武
审判员 李海青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邵春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