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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行审141号

舞阳县国土资源局、赵领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舞阳县国土资源局,赵领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1行审141号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舞阳县北京路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1210057871996。法定代表人赵文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宏伟,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雪云,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领稳,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舞阳县。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舞国土资监字【2016】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6951元的处罚内容。2017年8月1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赵领稳未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于2013年至2014年间,擅自占用文峰乡何庄村土地建房用于饭店。经实地勘测该宗地占地面积695.1平方米,土地类型为设施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舞国土资监字【2016】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罚款695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缴纳罚款6951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审查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舞国土资监字【2016】136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正确,申请执行人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罚款6951元的主体资格。同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履行了催告程序,且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舞国土资监字【2016】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6951元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振东

审判员  吕国银

审判员  王保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峥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