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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行审88号

西平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平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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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1行审88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富礼,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玉红、吕水平,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杜贺亭,住西平县二郎乡孙张庄村委六组。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国土监字(2015)第4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国土监字[2015]第4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杜贺亭送达。申请执行人应于2016年7月8日前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6日才向本院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予强制执行西国土监字[2015]第4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许 金 岭

审判员 田 金 焕

审判员 葛���莹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宏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