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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执354号之一

林木坤、吴靖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木坤,吴靖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7执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木坤,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吴靖森,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木坤与被执行人吴靖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吴靖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靖森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吴靖森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8000元至今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兴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甘雪芬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