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36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戴成鸽。
被执行人:毕建军。
被执行人:叶建青。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执行人戴成鸽、毕建军、叶建青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耀春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樊世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