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121执367号

戴成鸽、毕建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成鸽,毕建军,叶建青,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36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戴成鸽。

被执行人:毕建军。

被执行人:叶建青。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执行人戴成鸽、毕建军、叶建青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耀春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樊世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