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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3671号

刘军、东营市华隆橡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军,东营市华隆橡塑有限责任公司,李江汶,徐金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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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671号

申请人:刘军,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

申请人:东营市华隆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新兴工业园(大王镇李桥西村)。法定代表人李司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江汶,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李江汶,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

申请人:徐金萍,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申请人刘军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华隆橡塑有限责任公司、李江汶、徐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军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营市华隆橡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刘军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东营市华隆橡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广饶县大王镇李桥西村该公司院内的办公室十间、成品仓库三个、原料仓库两个、车间两个(内胎、外胎各一个)、生产设备两套(内胎、外胎各一套)、变压器两台、水井一个。以上房屋及设备的查封期限均为两年,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查封期间由东营市华隆橡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可以使用,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明荣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