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03民初1260号

安庆市龙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徐小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安庆市龙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260号

原告:安庆市龙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中华职业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王杰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启长,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小华,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柏星,安徽益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庆市龙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小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龙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龙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龙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安庆市龙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 明

审 判 员  刘 萍

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舒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