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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1463号

范忠根、傅方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忠根,傅方辉,范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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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范忠根,男,1967年4月1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傅方辉,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范英,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范忠根与被执行人傅方辉、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为33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英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本案受偿了149703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1463号一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杰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何俊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