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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恢107号

王水龙与刘淑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水龙,刘淑蕊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王水龙,男,194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大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启才,系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刘淑蕊,女,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水龙与被执行人刘淑蕊民间借贷纠纷(2013)荔民初字第01712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标的为40000万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淑蕊在金融系统的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波

审判员 刘政文

审判员 张 成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苏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