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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617号

马爱芳与柳州市柳南区时利和家具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爱芳,柳州市柳南区时利和家具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617号

原告:马爱芳,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天弟,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州市柳南区时利和家具城,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经营者:姚述秋,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原告马爱芳与被告柳州市柳南区时利和家具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马爱芳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爱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32元,减半收取计1516元,由马爱芳负担。

审 判 员 厉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杜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