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301号
原告:王园园,女,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链家高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渠道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正芳,天津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欣,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西门子机械传动天津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粮广场12A。
法定代表人:左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园园与被告王欣、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王园园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园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欣、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王园园负担。
审判员 边凤乐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