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84号
申请人:孙玉军,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翁旗。
被
申请人:范恩恺,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孙玉军与被申请人范恩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贺 友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
孙玉军与范恩恺其他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84号
申请人:孙玉军,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翁旗。
被
申请人:范恩恺,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孙玉军与被申请人范恩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贺 友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