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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484号

孙玉军与范恩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玉军,范恩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84号

申请人:孙玉军,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翁旗。

被

申请人:范恩恺,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孙玉军与被申请人范恩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贺 友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