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6599号
原告:兴义市笑哈哈副食品批发部,经营场所兴义市黄草办米厂路31号,注册号522301600035287。经营者:官连勇,男,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现住兴义市。
被告:李雪君,男,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现住兴义市。
原告兴义市笑哈哈副食品批发部诉被告李雪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兴义市笑哈哈副食品批发部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义市笑哈哈副食品批发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兴义市笑哈哈副食品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兴义市笑哈哈副食品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谢贤斌特邀调解员陈露云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潘 天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