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2行初40号原告李学锋,男,1976年5月28日生,汉族,天津市宁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室干部,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海,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锡九,天津市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法制员。委托代理人董毅,天津市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法制员。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西青区新科道2号。法定代表人董家禄,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燕,该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锋诉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天津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主动接受处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张学锋25元。
审 判 长 高宏亮
代理
审判员 孙常巍
人民陪审员 郑桂香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徐 维
书 记 员 韩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