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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1刑初158号

韩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91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双辽市,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抓获;同年3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永睿,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开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张永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韩某与赵某(已判决)在天津市富荣物流园内,向罗某当面贩卖新泰洛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300瓶(120ml/瓶),罗某于2016年11月3日将毒资人民币70,000元转账给赵某。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3月8日,被告人韩某与赵某先后六次向罗某贩卖新泰洛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约2,500瓶(120ml/瓶),并通过富荣物流将该溶液由天津市邮寄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罗某每次收到货物后,均将毒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韩某、赵某,共计人民币502,650元。2016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将赵某依法抓获,被告人韩某潜逃、公安机关扣押其持有的新泰洛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12瓶(120ml/瓶)。经鉴定,上述新泰洛其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中均含有可待因成分,每瓶含有可待因0.12克。上述被告人韩某贩卖毒品可待因共计337.44克(其中贩卖336克,扣押1.4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富荣物流有限公司业务明细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另案罪犯赵某、罗某、郑某、黄某的供述,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毒物药物分析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韩某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韩某在与另案罪犯赵某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且二人对所获赃款共同使用,故不宜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韩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并能主动预缴罚金,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罚金已暂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 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段可心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