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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998号

大连绿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迟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绿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迟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998号

原告:大连绿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赵宝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坤,男,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

被告:迟海涛,男,住大连市。

原告大连绿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迟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大连绿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大连绿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海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家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