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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2332号

许缘与庄棋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2332号

原告:许缘,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庄棋标,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许缘与被告庄棋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许缘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缘以庄棋标已归还借款3500元,尚欠4000元自愿与庄棋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缘撤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许缘负担。

审 判 员 黄志雄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肖春妮

书 记 员 陈爱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