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655号
原告:李占恩。
被告:张鹏成,住内蒙古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恩与被告张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恩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占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李占恩负担。
审判员 陶 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胡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