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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655号

李占恩与张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占恩,张鹏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655号

原告:李占恩。

被告:张鹏成,住内蒙古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恩与被告张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恩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占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李占恩负担。

审判员 陶 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胡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