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342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魁,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邵永博,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永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小娜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小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