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713号
原告:黄金生,男,1969年3月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牡丹江电子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街3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恒志,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金生与被告牡丹江电子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黄金生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金生以需要组织证据为由,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牡丹江电子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金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金生负担。
审 判 长 郭红波
人民陪审员 刘淑芝
人民陪审员 黄 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