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713号
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68575047R。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幢***室。
法定代表人:刘启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春建,男,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英,女,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刘丹,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刘丹主动交付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刘丹主动交付物业服务费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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