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刑初271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小雨,男,1985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小雨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东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小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胡小雨在九台区二道街宏博网咖上网期间,盗窃网吧内一台电脑的CPU、显卡、内存条。经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83.00元。案发前,赃物已经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小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小雨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书证:公民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小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胡小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小雨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小雨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才巨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