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566号罪犯陈荣富,男,汉族,1986年4月5日生,小学文化,云南省彝良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涡刑初字第00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荣富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与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陈荣富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陈荣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荣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荣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荣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