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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689号

黄兴林、周立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兴林,周立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689号申请执行人黄兴林,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周立俭,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申请执行人黄兴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5民初7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周立俭在(2017)浙1125执68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立俭银行存款人民币8596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靖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尚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