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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1831号

辽源市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洪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辽源市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洪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831号原告辽源市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金贵,该公司经理。被告徐洪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洪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诉讼费用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海 燕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炎毅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