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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480号

白佳丽与宋雨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佳丽,宋雨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80号

申请人:白佳丽,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

申请人:宋雨来,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申请人白佳丽与被申请人宋雨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白佳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贺 友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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