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897号
原告:刘盼盼,女,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贵斌,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运童,男,1984年6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王梓煊,女,2012年11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王平,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刘春玲,女,1960年5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刘盼盼与王运童、王梓煊、王平、刘春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刘盼盼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盼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盼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盼盼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殷 隽
代理
审判员 李 夏
人民陪审员 宛 榕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海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