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623号之一
申请人:吴海燕,女,1976年9月4日出生,40岁,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宋芳,女,1978年1月1日出生,39岁,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海燕与被执行人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芳存款6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富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徐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