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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623号之一

吴海燕、宋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海燕,宋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623号之一

申请人:吴海燕,女,1976年9月4日出生,40岁,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宋芳,女,1978年1月1日出生,39岁,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海燕与被执行人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芳存款6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富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徐 飞 微信公众号“”